张家港市澳洋志工协会资金管理办法
(草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澳洋志工协会的财务管理,保障善款的筹集、安全和效益,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和《张家港市澳洋志工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澳洋志工协会下设澳洋公益基金,基金属于社会资金,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三条 澳洋志工协会必须配备专职的会计、出纳人员,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,对善款统一管理,专账核算。
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募集
第四条 资金来源有以下:社会捐赠、政府拔款、举办慈善事业的收入、利息、其他合法收入等。
第五条 公益资金募集方式除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慈善募捐活动外,还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、机关团体组织的自愿捐款外,开展义演、义卖、义诊、义画及专项慈善捐赠等活动。
第六条 凡以张家港澳洋志工协会名义接收的捐款、捐物,均须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。有捐赠意向,尚未实施捐赠的,可签署《捐赠协议》,分期分批实施捐赠。
第三章 资金使用
第七条 公益资金主要用于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。
第八条 澳洋志工协会业务管理经费来源主要是:爱心企事业的捐助;政府资助;捐赠款利息;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其他合法收入(包括定向工作经费捐赠)等。按国家有关规定,可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管理费,每年业务管理费不能高于本年总支出的5%。
第九条 本协会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、固定资产购置、会议费、通讯费、宣传费、差旅费以及为公益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。本协会工作人员、兼职人员不领取工资不享受劳保福利,但可给予适当劳务报酬。
第十条 慈善基金使用审批权限:用于社会临时紧急救济资金,2千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;2千元至1万元由常务副会长审批;1万元至10万元由会长审批;10万元至50万元由理事会立项通过、业务管理费使用审批权限:正常的行政业务开支,由秘书长提出申请,经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使用。
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
第十一条 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预先编制预算,按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办理审批手续,原则上按预算执行。
第十二条 所有的捐赠、赞助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,并使用合法的捐赠票据,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款项,均不纳入本会慈善款范畴;实物捐赠做好账册登记,办理捐赠手续。
第十三条 澳洋志工协会财务人员每半年向会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年终要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、监督,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。
第十四条 澳洋志工协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,会计人员对违反纪律的会计事项,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。
第十五条 慈善资金、物资必须全部用于慈善事业和慈善项目支出,专款(物)专用、重点使用。如有截留、挪用或贪污行为的,将进行追责,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张家港市澳洋志工协会理事会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。